本法第六條之收貨人、提貨單持有人及貨物持有人,定義如下: 一、收貨人:指提貨單或進口艙單記載之收貨人。 二、提貨單持有人:指因向收貨人受讓提貨單所載貨物而持有貨物提貨單,或因受收貨人或受讓人委託而以自己名義向海關申報進口之人。 三、貨物持有人:指持有應稅未稅貨物之人,如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之貨物持有人或受讓人等。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了收貨人、提貨單持有人和貨物持有人的定義。根據此規定,收貨人是指提貨單或進口艙單上記載的收貨人。提貨單持有人是指因向收貨人受讓提貨單而持有貨物提貨單,或者是因受收貨人或受讓人委託而以自己的名義向海關申報進口的人。貨物持有人是指持有應稅或未稅貨物的人,例如根據關稅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三項所規定的貨物持有人或受讓人。 參考資料: - 《關稅法施行細則》 - 台灣中央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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