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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關稅納稅義務人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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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isse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3條🌀 本法第6條之收貨人、提貨單持有人及貨物持有人,定義如下: 一、收貨人:指提貨單或進口艙單記載之收貨人。 二、提貨單持有人:指因向收貨人受讓提貨單所載貨物而持有貨物提貨單,或因受收貨人或受讓人委託而以自己名義向海關申報進口之人。 三、貨物持有人:指持有應稅未稅貨物之人,如本法第55條第1項及第3項所定之貨物持有人或受讓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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