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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關稅法 第 6 條

關稅納稅義務人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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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6條規定,關稅納稅義務人為收貨人、提貨單持有人或貨物持有人,海關可擇一或一併追繳進口稅費。

Q · 我只是幫忙收進口貨,要繳關稅嗎?

依關稅法第6條,關稅納稅義務人包含收貨人、提貨單持有人與貨物持有人三種並列身分。你不必是出錢的進口人,只要簽收貨物、持有提貨單或實際持有該批貨,海關就能將你列為納稅義務人並追繳稅費。代購、跨境電商一件代發、接手保稅貨物的人特別容易落入射程。

白話解讀

你以為關稅是「進口的人」要繳的?關稅法第6條把這張帳單的可能收件人擴大到三種人:收貨人、提貨單持有人、貨物持有人。換句話說,你不必是當初下單進口的那個人,只要你手上握著提貨單,或實際持有那批貨,海關就能把你列為納稅義務人。這對代購、跨境電商賣家、收受別人託運貨物的人特別致命:你覺得自己只是「幫忙收一下」「轉手賣一下」,但在海關眼裡,你就是那個要負責繳稅的人。這條決定的不是「稅多少」,而是「誰被追」。搞清楚這件事,你簽代收、代購、貨運合約時的態度會完全不一樣。

法律定性

關稅法第6條為關稅納稅義務人之認定規範,明定收貨人、提貨單持有人及貨物持有人三者並列為納稅義務人,海關得就其中之一或一併追繳進口稅費,使稅收不因貨物轉手或進口人脫產而落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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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是幫朋友代收一個國外包裹,真的要替他繳關稅嗎?

法律上有可能。關稅法第6條明文把收貨人列為關稅納稅義務人,海關不一定去追出錢的人,反而會找檯面上的收貨人。代收前先確認報關名義人寫誰,如果報單上收貨人是你,責任就在你身上,事後再跟朋友拿錢是你們之間的私事,海關不管。

Q2提貨單持有人也要負責,那我把單轉給別人就沒事了嗎?

不一定。責任認定是看貨物進口、稅費發生當下的身分,不是事後轉單就能甩掉,而且海關對收貨人、提貨單持有人、貨物持有人可以擇一或一併追繳。與其想著轉單脫身,不如在交易合約裡明訂稅費負擔人,留下可追償的證據鏈。

Q3公司請報關行報關,稅出問題是報關行的責任還是我的?

報關行通常是受託辦理通關,真正的納稅義務人仍是收貨人,也就是你的公司。報關行的疏失你可以另循委任契約求償,但對海關而言你才是被追繳的對象。報關委任書與報單上的納稅義務人欄位,決定了海關第一個敲誰的門,簽約前務必看清楚。

Q4進口貨物關稅是誰要繳?

關稅法第6條列收貨人、提貨單持有人、貨物持有人三者並列,海關可擇一追繳。重點是「誰被追」不是「稅多少」。

Q5關稅法第6條三種納稅義務人差在哪?

收貨人是報單上受領貨物之人、提貨單持有人是憑單提貨之人、貨物持有人是實際占有貨物之人,三者法律地位並列。

Q6什麼叫提貨單持有人?

持有運送人簽發、得憑以提領貨物之提貨單(提單)之人,即使非原進口人也在本條射程內。

Q7關稅納稅義務人和報關行差在哪?

報關行是受託辦理通關之人,納稅義務人仍是收貨人。報關行疏失另循委任契約求償,海關仍向收貨人追繳。

Q8代收進口貨怎麼避免變成納稅義務人?

代收前確認報單收貨人是誰、合約寫明稅費由委託方負擔並由其擔任報關名義人、全程保留委託與金流紀錄。

Q9被海關追繳關稅金額怎麼算?

依完稅價格乘以海關進口稅則稅率,逾期另計滯納金;本條決定追誰,稅額計算另依稅則與估價規定。

Q10對海關核定不服要付多少成本?

復查程序本身不收費,但通常需先繳清或提供擔保避免滯納金累積,委任律師或會計師另計專業服務費。

Q11怎麼證明自己不是真正的納稅義務人?

提出純為運送、保管、代收的委託書、對話、金流紀錄,針對海關認定的身分(收貨人/提單/持有人)逐項舉證反駁。

Q12關稅法第6條 vs 第7條責任差在哪?

第6條定一般進口貨的納稅義務人,第7條針對貨棧、保稅倉庫等業者就監管中短少貨物的並列補繳責任,對象與情境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收貨人提貨單持有人貨物持有人
身分依據報單/提單上受領貨物之人持有並得憑以提貨之人實際占有該批貨物之人
典型情境代購、跨境電商一件代發簽收提單背書轉讓、貨運承攬接手保稅未完稅貨物、轉單頂讓
被追繳風險最高(檯面上最易找到)中(視持單時點)中高(連同未稅責任承接)
自保關鍵確認非自己掛名報關交易合約明訂稅費負擔人受讓前查明完稅狀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関税法 第6条(納税義務者)
🇰🇷 韓國관세법 제19조(납세의무자)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纳税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收件人)
🇩🇪 德國Unionszollkodex (UZK) Art. 77 (Zollschuldner)
🇫🇷 法國Code des douanes de l'Union (CDU) art. 77 (débiteur de la dette douanière)
🇺🇸 美國19 U.S.C. § 1484 / 19 CFR Part 141 (importer of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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