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九條所稱確定,指下列各種情形: 一、經海關核定或處分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 二、經復查決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提起訴願者。 三、經訴願決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 四、經行政訴訟判決確定者。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確定」指以下情形: 一、經海關核定或處分的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申請復查。 例如,如果海關核定某進口貨物的關稅金額,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沒有依法提出復查申請。 二、經復查決定的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提起訴願。 例如,如果納稅義務人對於一個經過復查決定的案件不滿意,但沒有按照法律的要求提起訴願。 三、經訴願決定的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例如,如果納稅義務人對於一個經過訴願決定的案件不滿意,但沒有依照法律的要求提起行政訴訟。 四、經行政訴訟判決確定。 例如,如果經過行政訴訟審判後,判決確定以後,這個案件被認定為已確定。 以上所提到的情況都屬於「確定」的情形,即案件已經經過相對應的程序並做出最終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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