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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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九條所稱確定,指下列各種情形: 一、經海關核定或處分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 二、經復查決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提起訴願者。 三、經訴願決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 四、經行政訴訟判決確定者。
深度解讀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確定」指以下情形: 一、經海關核定或處分的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申請復查。 例如,如果海關核定某進口貨物的關稅金額,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沒有依法提出復查申請。 二、經復查決定的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提起訴願。 例如,如果納稅義務人對於一個經過復查決定的案件不滿意,但沒有按照法律的要求提起訴願。 三、經訴願決定的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例如,如果納稅義務人對於一個經過訴願決定的案件不滿意,但沒有依照法律的要求提起行政訴訟。 四、經行政訴訟判決確定。 例如,如果經過行政訴訟審判後,判決確定以後,這個案件被認定為已確定。 以上所提到的情況都屬於「確定」的情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九條條文
- 所稱名詞
- 核定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復名詞
- 起訴名詞
- 訴願決定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關稅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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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