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九條所稱確定,指下列各種情形: 一、經海關核定或處分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 二、經復查決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提起訴訴願者。 三、經訴願決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 四、經行政訴訟判決確定者。
本法第九條所稱確定,指下列各種情形: 一、經海關核定或處分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 二、經復查決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提起訴訴願者。 三、經訴願決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 四、經行政訴訟判決確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