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五條第三款所稱法律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指法律規定不得輸入或禁止進口之物品。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5條解釋了關於關稅法第15條第3款中的「法律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的定義。根據該條細則,法律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禁止進口或禁止輸入的物品。這些物品通常在法律中明確列出,或是由相關機關主管根據法律規定進行限制或禁止。 例如,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規定了一些禁止進口之物品的具體內容,如關稅法第15條第1款、第2款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以及第3款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的物品。此外,財政部在該條例中也擁有制定免稅物品之「範圍」、「品目」、「數量」及「限額」等事項的權限。因此,根據該法條,法律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可以被解釋為根據法律規定而受到限制或禁止進口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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