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條第一款及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指下列之日: 一、海運貨物,以船舶抵達本國港口,且已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 二、空運貨物,以飛機抵達本國機場,且已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 三、郵運貨物,以郵局寄發招領包裹通知之日,或郵局加蓋郵戳於包裹發遞單上之日。 四、轉運貨物,以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最初抵達本國卸載口岸,向當地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
第二條第一款及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指下列之日: 一、海運貨物,以船舶抵達本國港口,且已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 二、空運貨物,以飛機抵達本國機場,且已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 三、郵運貨物,以郵局寄發招領包裹通知之日,或郵局加蓋郵戳於包裹發遞單上之日。 四、轉運貨物,以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最初抵達本國卸載口岸,向當地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