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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isse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
第2條第1款及本法第16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指下列之日:
一、海運貨物,以船舶抵達本國港口,且已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
二、空運貨物,以飛機抵達本國機場,且已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
三、郵運貨物,以郵局寄發招領包裹通知之日,或郵局加蓋郵戳於包裹發遞單上之日。
四、轉運貨物,以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最初抵達本國卸載口岸,向當地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

charisse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
本法或海關進口稅則遇有修正時,其條文或稅率之適用,依下列規定:
一、進口貨物,以其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但依本法第58條規定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以其申請出倉進口日為準;依本法第59條第2項規定核准出廠之保稅工廠貨物,以其報關日為準;依本法第60條規定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以其申請出物流中心進口日為準。
二、出口貨物,以海關放行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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