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之課徵、貨物之通關,依本法之規定。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1 條規定關稅之課徵與貨物之通關依本法辦理,是劃定海關課稅與通關程序權限的適用範圍條文。
Q · 海關扣我的包裹、要我補稅,依據是哪部法?
關稅法。第 1 條已劃定課稅與通關全程都歸它管
依關稅法第 1 條,關稅之課徵、貨物之通關,依本法之規定。這句話把「海關收多少稅」和「貨物怎麼申報、查驗、放行、扣押」整套程序都納進同一部法。所以包裹被攔下要求補件或補稅時,要查的權利義務依據就在這部法,海關每個動作都必須有本法明文授權,不能用模糊的行政慣例搪塞。
海關每天放行成千上萬批貨物,也攔下不少。你可能以為它的權力來自某種模糊的「行政慣例」,其實每一個動作的依據都寫在這部法第一條:「關稅之課徵、貨物之通關,依本法之規定」。這句話做了兩件事。第一,它告訴你海關收你多少稅有法律授權,不是它說了算。第二,它把「貨物怎麼進來」整套通關程序,包括申報、查驗、放行、扣押,全納進同一部法。所以當你的海外包裹被卡住、被要求補件或補稅,你要翻的不是別部法,就是它。知道這件事的差別在於:你會去查自己在這部法裡有哪些權利,而不是被動等海關通知。
關稅法第 1 條為適用範圍宣示條,規定關稅之課徵與貨物之通關均依本法辦理,將進口稅課徵的法律授權與申報、查驗、放行、扣押等整套通關程序統一收攏於同一部法,劃定海關權限的法律邊界。
可以爭,但不能拖。對核定的稅額不服,要在稅款繳納證送達後 30 日內向海關申請復查(關稅法第 45 條),不服復查結果再提訴願、行政訴訟。只要在期限內提復查,這筆稅就還沒定案;先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還能避免被移送強制執行又保住爭訟權。
適用。不管商業進口還是個人海外網購自用,貨物一旦跨境進來就走這套,差別在小額有免稅優惠。海關看的是含運費保費的完稅價格,不是你看到的商品標價,所以你以為沒超過免稅門檻,加上運費可能就超了。
關稅的課徵與貨物的通關全程,從申報、查驗、放行到扣押都歸這部法管。
關稅法所稱關稅就是對國外進口貨物課徵的進口稅,兩者在本法脈絡下指同一件事。
貨物跨境時經海關申報、查驗、放行的整套流程,必要時包含扣押,全在關稅法範圍內。
計算進口關稅的基礎價格,含商品價格加運費與保險費,不是商品標價本身。
先要求海關指出查驗或扣留的條文依據,再依通知補件或補稅,對核定不服可在 30 日內申請復查。
以含運費保費的完稅價格為基礎乘以稅則稅率算關稅,另可能加計貨物稅與營業稅。
稅款繳納證送達後 30 日內向海關申請復查,不服再提訴願、行政訴訟。
依關稅法第 1 條海關動作須有本法明文授權,可要求其指出具體條文,否則不能僅以慣例為由。
關稅法管課徵規則與通關程序,稅率高低與貨品分類規定在海關進口稅則,兩者分工。
進口時海關一次代收三種,只有關稅由關稅法管,貨物稅、營業稅各依其法律。
| 比較面向 |
|---|
| 進口時海關代收的三種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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