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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關稅之徵收及進出口貨物稅則之分類,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海關進口稅則之規定。海關進口稅則,另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
  2. 財政部為研議海關進口稅則之修正及特別關稅之課徵等事項,得邀集有關機關及學者專家審議之。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台灣的關稅法第三條。這條法規規定了進出口貨物稅的分類和徵收方式,除非有其他法律規定,否則都要按照海關進口稅則的規定來進行。海關進口稅則是通過立法程序制定公布的。財政部可以邀集相關機關和專家學者來研究修正海關進口稅則和特別關稅的課徵等事項。 簡單來說,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台灣的進出口貨物稅徵收方式和分類,必須按照海關進口稅則的規定進行。財政部可以邀集相關專家和機關來研究修正進口稅則和特別關稅的課徵等事項。例如,如果一家公司要進口一批貨物,就必須按照海關進口稅則的規定來繳納相應的進口稅。財政部也可以邀請相關專家和機關來研究是否需要修正進口稅則或者課徵特別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