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關稅法第3條規定,關稅徵收與進出口貨物稅則分類,原則上依另經立法公布的「海關進口稅則」辦理。
Q · 關稅稅率到底寫在哪部法?
不在關稅法,在另立的海關進口稅則
依關稅法第3條,關稅怎麼徵、貨物歸哪一類,原則上要看另一部「海關進口稅則」,而非關稅法本身。海關進口稅則是經立法程序單獨制定公布的,承載具體稅率與貨品分類號別。同一批貨被歸到不同稅則號別,稅率可能從0%跳到30%以上,這是進口商最常打的官司核心。
進口貿易最常打官司的戰場,就藏在這條指向的「稅則分類」裡。它說關稅怎麼徵、貨物歸哪一類,原則上要看另一部叫「海關進口稅則」的東西,而那部稅則是經立法院立法程序單獨公布的。為什麼這對進口商是生死問題?因為同一批貨,被歸到不同的「稅則號別」,稅率可能從0%一路跳到30%以上。一個零件你說它是A類、海關說它是B類,差的可能是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稅。第二項還規定財政部可以找專家學者開審議會,研議稅則修正和特別關稅。換句話說,稅率不是一成不變,背後有一個你看不到的審議機制在動。
關稅法第3條為關稅課徵的指引性條文,明定關稅之徵收與進出口貨物稅則之分類,原則上依「海關進口稅則」之規定,而該稅則另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同時授權財政部召集有關機關與學者專家,審議稅則修正及特別關稅之課徵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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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稅則號別的認定常有爭議,你可在稅款繳納證送達30日內申請復查(關稅法第45條),主張正確的號別。內行人提示:與其事後爭,不如進口前就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稅則號別」(關稅法第21條),核定後通常有一定期間的拘束力,等於先鎖定稅率,這是老進口商避免補稅地雷的標準動作。
不在關稅法,在另外立法公布的「海關進口稅則」,可在財政部關務署網站依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查詢。內行人提示:同一貨品在不同號列稅率可能天差地遠,查的時候要連「稅則解釋準則」一起看,不能只看名稱對得上就套用,海關認的是貨物的本質和主要功能。
不是。具體稅率在另外立法公布的海關進口稅則,關稅法第3條只是把你指過去,這是新手最常找錯的地方。
依貨品分類對進口貨物編定的分類號別,前6碼採國際HS制度、後5碼我國加列,號別直接決定適用稅率。
如反傾銷稅、平衡稅等,因應貿易情勢由財政部審議機制研議課徵的關稅,另有專法操作。
依第3條第二項研議海關進口稅則修正及特別關稅課徵,邀集有關機關與學者專家審議。
到財政部關務署網站依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查詢,並連同稅則解釋準則一起看,海關認的是貨物本質與主要功能。
進口前依關稅法第21條向海關申請,備齊貨樣、型錄與成分說明,核定後通常具一定期間拘束力。
在稅款繳納證送達30日內依第45條申請復查,主張正確號別,必要時續走訴願與行政訴訟。
大量進口同品項前先做預先審核,把號別與稅率事前鎖死,比到貨才爭省成本又有立場。
預先審核事前鎖定稅率、立場最穩;事後復查是補救,須在30日內主張且已先承受補稅壓力。
在海關進口稅則。關稅法定原則與程序,稅則表承載具體稅率,兩者都經立法程序。
| 比較面向 | advance_review | post_dispute |
|---|---|---|
| 時點 | 進口前申請(關稅法第21條) | 到貨補稅後爭議(關稅法第45條復查) |
| 稅率確定性 | 事前鎖定,等於拿到稅率保證 | 事後才知補稅金額,落差可能巨大 |
| 舉證地位 | 有核定函在手,立場穩固 | 須在繳納證送達30日內主張正確號別 |
| 成本與風險 | 前置作業,避免突發補稅地雷 | 可能面臨補稅、滯納金與資金壓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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