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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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之徵收,由海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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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4條規定,關稅之徵收由海關為之;進口環節的貨物稅、營業稅也由海關代徵,邊境稅務的單一窗口是海關。
Q · 進口的稅是國稅局收還是海關收?
進口關稅由海關徵收,不是國稅局
依關稅法第4條,關稅之徵收由海關為之。境內的所得稅、營業稅找國稅局,但只要是進口關稅,主管與執行機關都是海關(財政部關務署及各關)。而且進口環節的貨物稅、營業稅也由海關代徵,所以一批貨進口,三種稅由海關一次收齊,邊境的單一窗口就是海關。
深度解讀
一句話九個字,卻定了一件你可能從沒細想的事:收關稅的是「海關」,不是國稅局。這個分工比你想的重要。同樣是繳稅,所得稅、營業稅你面對的是財政部國稅局,但只要是進口關稅,主管和執行的是海關(財政部關務署及各關)。它的意義在於:跟關稅有關的申報、查驗、爭執、復查、甚至扣押貨物,你的對口和救濟對象都是海關,跑去國稅局是找錯門。更隱藏的一層是,進口時連同被代徵的營業稅、貨物稅,也是由海關一手收,所以你在邊境面對的單一窗口就是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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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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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