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之徵收,由海關為之。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4條規定,關稅之徵收由海關為之;進口環節的貨物稅、營業稅也由海關代徵,邊境稅務的單一窗口是海關。
Q · 進口的稅是國稅局收還是海關收?
進口關稅由海關徵收,不是國稅局
依關稅法第4條,關稅之徵收由海關為之。境內的所得稅、營業稅找國稅局,但只要是進口關稅,主管與執行機關都是海關(財政部關務署及各關)。而且進口環節的貨物稅、營業稅也由海關代徵,所以一批貨進口,三種稅由海關一次收齊,邊境的單一窗口就是海關。
一句話九個字,卻定了一件你可能從沒細想的事:收關稅的是「海關」,不是國稅局。這個分工比你想的重要。同樣是繳稅,所得稅、營業稅你面對的是財政部國稅局,但只要是進口關稅,主管和執行的是海關(財政部關務署及各關)。它的意義在於:跟關稅有關的申報、查驗、爭執、復查、甚至扣押貨物,你的對口和救濟對象都是海關,跑去國稅局是找錯門。更隱藏的一層是,進口時連同被代徵的營業稅、貨物稅,也是由海關一手收,所以你在邊境面對的單一窗口就是它。
關稅法第4條為組織管轄性規範,明定關稅之徵收機關為海關(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各關),確立進口關稅之申報、查驗、核定、復查及相關救濟,均以海關為對口,與境內稅捐由國稅局主管之分工互相區隔。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關稅由海關徵收(關稅法第4條),而且進口時的貨物稅、營業稅也由海關代徵,所以邊境這一關你面對的就是海關。內行人提示:雖然都由海關收,但這幾種稅依據的法律不同,爭執時要分清你爭的是哪一種,因為復查、訴願的法律依據和計算基礎各不相同。
先向原處分的海關申請復查(關稅法第45條),不服復查決定再向財政部提訴願,最後才是行政訴訟。內行人提示:復查是強制的前置程序,沒先復查就直接提訴願會被駁回,等於白跑一趟還可能拖過期限。
依關稅法第4條,由海關(財政部關務署及各關)徵收,不是國稅局。
明定關稅之徵收機關為海關,確立進口稅務的權責與對口單位。
進口環節的貨物稅、營業稅由海關代財政部一併徵收,與關稅一次收齊。
海關主管邊境進口稅,國稅局主管境內所得稅、營業稅,分工不同。
先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第45條)→ 不服訴願(財政部)→ 行政訴訟。
確認對口是海關而非國稅局,所有復查、補件都遞給海關才不誤期限。
通知方是海關,依本條為徵收機關,補稅、爭執都向海關處理。
不可,復查是強制前置程序,未復查直接訴願會被駁回。
關稅依關稅法向海關復查,境內稅依稅捐稽徵法向國稅局復查,法源不同。
稅捐稽徵法第2條明文排除關稅,關稅另依關稅法處理。
| 面向 | 海關(關稅) | 國稅局(境內稅) |
|---|---|---|
| 主管機關 | 財政部關務署及各關 |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 |
| 稅目 | 進口關稅,並代徵進口貨物稅、營業稅 | 所得稅、營業稅、遺贈稅等境內稅 |
| 爭議救濟前置 | 復查(關稅法第45條) | 復查(稅捐稽徵法) |
| 法源 | 關稅法(稅捐稽徵法第2條明文排除關稅) | 稅捐稽徵法及各稅法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