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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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或海關進口稅則遇有修正時,其條文或稅率之適用,依下列規定: 一、進口貨物,以其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但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以其申請出倉進口日為準;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核准出廠之保稅工廠貨物,以其報關日為準;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以其申請出物流中心進口日為準。 二、出口貨物,以海關放行日為準。
深度解讀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關於進口貨物與出口貨物的適用時間,有以下規定: 一、對於進口貨物,以其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但存儲在保稅倉庫的貨物,則以申請出倉進口日為準。核准出廠的保稅工廠貨物,則以報關日為準。進儲存在物流中心的貨物,則以申請出物流中心進口日為準。 二、對於出口貨物,則以海關放行日為準。 根據這些規定,進口貨物的適用時間是根據它們進口的具體日期來確定的。不過,對於存儲在保稅倉庫、核准出廠的保稅工廠貨物以及儲存在物流中心的貨物,適用時間是根據它們的特殊情況來確定的。至於出口貨物,適用時間是根據海關放行的日期來確定的。 例如,如果某個貨物在2022年1月1日通過運輸工具進口,那麼這個日期將被視為該貨物的適用時間。另外,如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海關進口稅則法規
- 適名詞
- 第五十八條條文
- 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第六十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58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59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6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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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