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或海關進口稅則遇有修正時,其條文或稅率之適用,依下列規定: 一、進口貨物,以其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但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以其申請出倉進口日為準;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核准出廠之保稅工廠貨物,以其報關日為準;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以其申請出物流中心進口日為準。 二、出口貨物,以海關放行日為準。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關於進口貨物與出口貨物的適用時間,有以下規定: 一、對於進口貨物,以其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但存儲在保稅倉庫的貨物,則以申請出倉進口日為準。核准出廠的保稅工廠貨物,則以報關日為準。進儲存在物流中心的貨物,則以申請出物流中心進口日為準。 二、對於出口貨物,則以海關放行日為準。 根據這些規定,進口貨物的適用時間是根據它們進口的具體日期來確定的。不過,對於存儲在保稅倉庫、核准出廠的保稅工廠貨物以及儲存在物流中心的貨物,適用時間是根據它們的特殊情況來確定的。至於出口貨物,適用時間是根據海關放行的日期來確定的。 例如,如果某個貨物在2022年1月1日通過運輸工具進口,那麼這個日期將被視為該貨物的適用時間。另外,如果一個貨物存儲在保稅倉庫,直到它在2022年2月1日申請出倉進口,那麼這個日期將被視為該貨物的適用時間。同樣地,如果一個保稅工廠核准出廠的貨物在2022年3月1日報關,那麼這個日期將被視為該貨物的適用時間。最後,如果一個貨物在2022年4月1日被申請以物流中心進口,那麼這個日期將被視為該貨物的適用時間。 參考資料: 1. 關稅法 (https://law.moj.gov.tw/Law/LawDetail.aspx?id=874). 2. 關稅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60111). 3. 目前最新之關稅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PCODE=J006011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