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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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擬訂之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應視實際情形表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 二、相關計畫執行情形。 三、社會經濟發展、國土空間規劃、區域發展、都市計畫、產業、人口、住宅供需、財政狀況、住宅負擔能力、居住品質及原住民族文化需求。 四、住宅發展課題、對策及工作項目。 五、財務規劃: (一)經費需求。 (二)經費籌措及分配。 六、計畫之預期效應及績效評估。 七、其他相關配合措施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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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法施行細則第3條針對主管機關依住宅法第5條第2項和第3項擬訂的住宅計畫和財務計畫,要求主管機關必須考慮實際情況並表明以下事項:計畫目標、相關計畫執行情形、社會經濟發展、國土空間規劃、區域發展、都市計畫、產業、人口、住宅供需、財政狀況、住宅負擔能力、居住品質及原住民族文化需求、住宅發展課題、對策及工作項目、財務規劃包括經費需求和經費籌措及分配、計畫之預期效應及績效評估,以及其他相關配合措施及事項。 參考資料: 住宅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20109)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條文
- 都市計畫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住宅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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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