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住宅法施行細則第4條》,該條規定了定期查核的頻率以及主管機關的相關職責。根據該條規定,直轄市和縣(市)的主管機關應每年進行一次查核,並且可以根據需要隨時進行查核。這意味著主管機關有責任確保住宅相關法規的執行情況,並確保住宅環境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這可以通過定期的查核來實現,並且會對違法行為進行適當的處理。舉例來說,如果主管機關發現某個住宅違反了相關法規,他們可以隨時進行查核,並評估違法情況。
- 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住宅法 第 1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住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