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桃園縣蘆竹鄉中興段55地號土壤污染控制場址自辦市地重劃及地籍整理疑義乙案
要旨
有關桃園縣○○鄉○○段00地號土壤污染控制場址自辦市地重劃及地籍整 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桃園縣○○鄉○○段00地號土壤污染控制場址自辦市地重劃及地籍整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查本案係屬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公告為控制場址後,應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同條第 12 項規定「依第二項、第三項公告為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之土地,如公告後有土地重劃之情形,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應將重劃後之地籍資料,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合先敘明。
二、該場址現階段尚非屬整治場址,未有土污法第 21 條禁止處分登記之規定,惟如涉及污染農地之土地重劃,應於規劃階段即通知重劃地區內之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倘重劃後所換得之地號屬控制場址範圍者,則應注意土污法第 31 條污染土地關係人之規定,如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情形者,將與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