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桃園縣蘆竹鄉中興段55地號土壤污染控制場址自辦市地重劃及地籍整理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9 年 09 月 23 日

要旨

有關桃園縣○○鄉○○段00地號土壤污染控制場址自辦市地重劃及地籍整 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桃園縣○○鄉○○段00地號土壤污染控制場址自辦市地重劃及地籍整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查本案係屬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公告為控制場址後,應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同條第 12 項規定「依第二項、第三項公告為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之土地,如公告後有土地重劃之情形,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應將重劃後之地籍資料,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合先敘明。

二、該場址現階段尚非屬整治場址,未有土污法第 21 條禁止處分登記之規定,惟如涉及污染農地之土地重劃,應於規劃階段即通知重劃地區內之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倘重劃後所換得之地號屬控制場址範圍者,則應注意土污法第 31 條污染土地關係人之規定,如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情形者,將與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附件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2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桃園縣蘆竹鄉中興段55地號土壤污染控制場址自辦市地重劃及地籍整理疑義乙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