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伸線製程所屬之事業定義管制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伸線製程所屬之事業定義管制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伸線製程所屬之事業定義管制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 104 年 7 月 7 日環署水字第 1040050591 號函釋,水污染防治事業分類及定義規定,事業同時符合二以上之事業分類及定義者,應分別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相關法規對各該業別之規定。
二、依放流水標準第 8 條規定,事業同時依本標準適用範圍,有二種以上不同業別或同一業別有不同製程,其廢水混合處理及排放者,應符合各該業別之放流水標準。相同之管制項目有不同管制限值者,應符合較嚴之限值標準。各業別中之一種業別廢水水量達總廢水量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並裝設有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對共同管制項目以該業別放流水標準管制。
三、本案事業同時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金屬基本工業、金屬表面處理業兩項,其廢水混合處理及排放者,應符合各該業別放流水標準,且應符合較嚴之限值標準,並辦理後續審查及管制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