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列管事業未取得貯留許可貯留廢(污)水,經貴局命停工後,倘製程廢水依法委託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理,是否免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一案
要旨
所詢列管事業未取得貯留許可貯留廢(污)水,經貴局命停工後,倘製程 廢水依法委託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理,是否免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辦理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列管事業未取得貯留許可貯留廢(污)水,經貴局命停工後,倘製程廢水依法委託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理,是否免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本案函述「……將事業於製程產生之廢水以一般廢棄物(廢棄物代碼:D-1799 廢油混合物)依法委託合法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理……,得否向本局辦理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後即恢復製程作業」一節,請貴局逕行確認其性質為廢水或廢棄物,以釐清其法規之適用。
如其已採行改變製程設施措施後,製程廢水已不具廢水特性,自不適用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相關法規之管制。如認定為液體廢棄物,則該事業應依廢棄物清理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承上,倘貴局認定其仍具廢水特性,該事業後續並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廠內貯流之廢水,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其貯留設施,應申請貯留許可文件;其清除及後續處理行為,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10 條規定,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