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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5 年 12 月 06 日

要旨

函詢○○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計算依據之順序如下:(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二)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三)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四)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質量平衡計量方式(五)其他經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

二、本案○○有限公司製程係於印刷作業區經整廠集氣收集後再經蓄熱式氧化爐處理,倘該公司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係以質量平衡計量方式申報,則計算公式為:VOCs 總排放量(E)= 與 VOCs 排放有關之原物料新投入量(I1)-與 VOCs 排放有關之廢水量(OW)-污染防制設備削減量(OA3)-與 VOCs 排放有關之廢溶劑或廢棄物量(OS)-與 VOCs 排放有關之產品量(OP)。其中 OA3 為統計期間之防制設備前端排放量扣除防制設備後端排放量,倘無法進行前端檢測作業時,可依檢測當時管道防制設備後端排放量,配合防制設備之公告處理效率進行回推。

三、有關貴局詢問是否需重新執行○○有限公司防制設備前後端檢測,據以計算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一節,建議貴局可依前揭說明三內容,以該公司試車檢測之防制設備後端排放量數據,回推防制設備前端排放量。另質量平衡之計量方式,除考量污染防制設備削減量(OA3) 計量參數,仍應全面檢視與揮發性有機物或其個別物種排放有關之原(物)料投入量、產品產量、廢溶劑量、廢棄物量、廢水量等質量平衡流布參數項目及逸散情形,並將該些參數納入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以符合實際排放狀況。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判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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