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公司○廠函詢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相關規定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三廠函詢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相關規定 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三廠函詢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相關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二級防制區內,新增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其污染物排放量須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防制區及空氣品質同受影響之鄰近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本署業已公告「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規模」、「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及「空氣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等相關規範。
二、依本署 104 年 8 月 11 日修正「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公告事項第 4 項第 3 款規定,新增(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有氮氧化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模擬二氧化氮之濃度增量者,應使用高斯類擴散模式模擬其原生性空氣污染物濃度增量。另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公私場所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依空污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項或第 8 條第 2 項規定應經模式模擬證明其污染物排放量不超過容許增量限值者,於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時,應同時檢具符合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及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之證明文件。
三、本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三廠倘新增以天然氣為燃料鍋爐,如其氮氧化物排放量達「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規模」,自應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防制區及空氣品質同受影響之鄰近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並於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時,應同時檢具前揭符合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及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之證明文件。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實質審查並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