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相關規定疑義案。
要旨
貴轄○○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相 關規定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相關規定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並取得足供抵換污染物增量之排放量。同法第 9 條並已規定前揭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取得供抵換污染物增量之排放量來源。
二、另依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捌、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審核規則七、(六)規定,公私場所因故無法取得足供抵換污染物增量之排放量者,於申請操作許可證時,應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減量承諾,並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後,核定於操作許可證,供地方主管機關定期查核追蹤執行情形。減量承諾內容應包含抵換污染物增量之排放量短缺情形與預期取得來源、減量計畫、減量達成期程、減量計算與追蹤作法,及其他地方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三、有關○○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如規劃增加防制設備降低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可先行推估增加防制設備後,空氣污染物減量情形,並提出空氣污染物減量後,取得尚需抵換污染物增量之排放量來源具體可行做法,一併納入減量承諾內報請貴局審查,經貴局同意後,再進行設備安裝及試車等後續作業,以避免如設備安裝完成,仍無法取得污染物增量抵換之排放量,依法應駁回其操作許可證申請,造成業者投資損失。
四、本案請貴局本權責逕行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