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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於審查事業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及異動申請案件時。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7 年 03 月 12 日

要旨

請於審查事業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及異動申請案件時,依說明原則辦理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請於審查事業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及異動申請案件時,依說明原則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指定公告事業如因負責人等基本資料更動或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改變而有變更或異動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必要時,應由指定公告事業主動提出申請,審查機關始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34 條但書規定啟動審查程序,且審查意見應針對申請變更或異動事項並符合法規授權目的;倘指定公告事業未經申請,審查機關即開始行政程序,或提出與申請事項無關之其他審查意見並據以作成行政處分,除非有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事後提出申請而補正,否則該行政處分即因違反程序規定而有瑕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請於審查事業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及異動申請案件時。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發布,要旨:請於審查事業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及異動申請案件時,依說明原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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