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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未經排放管道適用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要旨

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未經排放管道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未經排放管道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就貴局來函說明二所提疑義,分別說明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 48 條及本署 108 年 1月 21 日修正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規定,公私場所排放管道均應設置便於各級主管機關檢查及鑑定其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安全採樣設施,如有公私場所無法設置排放管道及採樣設施者,應提出確認有效收集、處理空氣污染物排放符合標準之替代方法,並佐以資料說明,報經貴局同意後始得認定排放管道免設置採樣設施。

(二)非屬本署依空污法指定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者,仍應符合前述空污法第 48 條及相關子法所需規範之應設置排放管道及採樣設施條件,以利貴局查驗其污染排放情形是否符合空污法相關管制規定。

(三)公私場所應依規定設置採樣設施與是否需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無關,本案若經貴局現場查核發現公私場所有未依規定設置採樣設施之情形者,仍應由貴局本權責依照現場實際情形,判定是否符合免依規定設置採樣設施之條件,如經貴局核可,即可視為未經排放管道之情形。

(四)本案依貴局來文說明二所指,如經現場查核發現貴轄某環保事業有限公司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委託操作燒庫錢環保金爐排放發生發現粒狀污染物,依前述說明,不論其是否屬本署指定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應先由貴局本權責依空污法第 48 條及相關子法規範內容,判定其是否應設置排放管道及採樣設施規範後,再行判定是否可適用空污法第 32 條規定,方為適法。

二、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情形查明後,逕依權責卓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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