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應於『變更』前,送核發機關審查…」之規定,不包含因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因應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修正,而變更檢測申報項目或廢(污)水採樣檢測地點

會議日期 114 年 06 月 16 日

要旨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1 項「…水措 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應於『變更』前,送核發機關 審查…」之規定,不包含因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因應水污染防治措施及 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水措管理辦法)修正,而變更檢測申報項目 或廢(污)水採樣檢測地點,請查照轉知。

內文

主 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1 項「…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應於『變更』前,送核發機關審查…」之規定,不包含因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因應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水措管理辦法)修正,而變更檢測申報項目或廢(污)水採樣檢測地點,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旨揭水措管理辦法於 114 年 1 月 20 日修正發布,有關檢測申報項目或廢(污)水採樣檢測地點業經修正,說明如下:

(一)符合第 79 條第 1 項第 4 款但書規定,廢(污)水回收作為製程之用,或回收作為污染防治設備之用且回收使用後經設置之處理設施處理者,免檢測申報回收用水之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

(二)第 91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2 項規定,含同一有害健康物質項目並設置有收集池者得於水收集池採樣;未設置收集池者得依序擇一股原廢(污)水於進入調勻池前適當地點採樣,每次採樣時各股原廢(污)水應輪流辦理檢測;非屬直接生產與有害健康物質有關製程所產生者,得於調勻設施合併採樣。

二、因應水措管理辦法修正,涉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1 項,須變更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登載之採樣及檢(監)測資料表或採樣位置示意圖,得逕行依水措管理辦法修正而變更,免於「變更」前,送核發機關審查,俟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辦理其他變更或展延許可證(文件)必要時,一併辦理即可。

正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法制處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