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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提起訴願逾期提供應納稅額半數擔保者加徵滯納金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提起訴願逾期提供應納稅額半數擔保者加徵滯納金釋疑

函釋全文

二、有關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應補稅額,依法提起訴願,逾期提供應納稅額半數擔保之案件,於行政救濟確定後如有應補稅額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加計利息,並就其應補徵稅額之半數加徵至申請提供擔保日之滯納金;惟原因逾期提供擔保已加徵滯納金之期間,應免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加計利息。三、又是類案件,縱依各稅法有逾滯納期間加徵滯納利息之規定,惟因屬行政救濟案件,其加計利息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辦理。(財政部88/04/27台財稅第88191167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提起訴願逾期提供應納稅額半數擔保者加徵滯納金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04 月 27 日發布,要旨:提起訴願逾期提供應納稅額半數擔保者加徵滯納金釋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