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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提起訴願逾期提供應納稅額半數擔保者加徵滯納金釋疑
要旨
提起訴願逾期提供應納稅額半數擔保者加徵滯納金釋疑
函釋全文
二、有關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應補稅額,依法提起訴願,逾期提供應納稅額半數擔保之案件,於行政救濟確定後如有應補稅額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加計利息,並就其應補徵稅額之半數加徵至申請提供擔保日之滯納金;惟原因逾期提供擔保已加徵滯納金之期間,應免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加計利息。三、又是類案件,縱依各稅法有逾滯納期間加徵滯納利息之規定,惟因屬行政救濟案件,其加計利息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辦理。(財政部88/04/27台財稅第88191167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