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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稅捐稽徵法 第 20 條

  1. 1.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期間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2.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時,欠繳應納稅捐且尚未逾計徵滯納金期間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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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稅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上限10%,逾30日移送強制執行;不可抗力可於原因消滅10日內申請免徵。

Q · 稅金晚繳幾天,滯納金會差很多嗎?

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逾期繳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上限百分之十(即30日);逾30日仍未繳納即移送強制執行。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如重病、天災、海外受困)致無法依第26條、第26條之1申請延期或分期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免徵。

白話解讀

你以為遲繳幾天稅金沒什麼大不了?來算一下實際成本。逾期每3天加徵1%滯納金,最多加到10%(30天乘以1%等於10%)。逾30天還沒繳,會被移送強制執行,你的銀行帳戶可能被凍結扣款,房子可能被禁止移轉。10%聽起來不嚇人,但加上利息和執行費用,總成本遠不止10%。這條法律在民國110年大幅修正過,原本是每「2天」1%(最多15%),改為每「3天」1%(最多10%),原因是大法官第746號解釋認為原本的罰則過苛。但新法的滯納金降低不代表你可以放心遲繳,因為30天那條紅線沒變:跨過去就是強制執行。例外情況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你的事由(重大傷病、天災、海外被困)導致無法依期申請延期或分期,可在原因消滅後10天內提出證明申請免徵滯納金。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20條為稅捐遲延繳納的滯納金與強制執行規範,採「每逾三日加徵百分之一、上限百分之十、逾三十日移送強制執行」的分段累進結構,並設不可抗力免徵但書,平衡稅收確保與比例原則對納稅人的保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滯納稅額(元)逾期日數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遲繳3天和遲繳5天,滯納金一樣嗎?

不一樣。本條是每逾3日加徵1%,所以遲繳1-3天加1%,4-6天加2%,是分段計算不是按日累計。發現自己快到下個3天臨界點時,立刻繳清可省1%,對大筆稅金很可觀。

Q2因為重病住院錯過繳稅期,可以免滯納金嗎?

可以,但有嚴格條件:必須是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你的事由、在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附具體證明(住院證明、診斷書)、同時補行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超過10天等於放棄這個權利。

Q3稅單滯納金累計超過10%後還會繼續加嗎?

不會。滯納金上限是10%(30日×1%)。超過30日後不再加滯納金,但會被移送強制執行,包含執行費、利息,財產可能被查封拍賣,隱性成本遠高於10%。

Q4稅捐稽徵法第20條滯納金怎麼算?

每逾三日按滯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分段累進,上限百分之十(30日),不是按日線性計算。

Q5滯納金和強制執行有什麼不同?

滯納金是逾期30日內的加徵金錢負擔上限10%;逾30日移送強制執行,性質改為查封扣押,另計執行費利息。

Q6什麼叫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

如重大傷病、天災、海外受困等非自己過失且無法控制的情況,致不能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Q7滯納金和行政罰鍰差在哪?

滯納金是督促遲繳的法定加徵、按比例自動計算;罰鍰是違反義務的處罰,需另有裁罰依據與裁量。

Q8稅金遲繳後該怎麼處理?

立即計算所在3日區間→搶在下個臨界點前線上繳清→逼近30日當天務必繳完→不可抗力者備證申請免徵。

Q9滯納金金額怎麼試算?

滯納稅額×1%×無條件進位(逾期日÷3),上限10%。例:欠10萬逾7日=3個區間=3000元。

Q10被移送強制執行要花多少額外成本?

除10%滯納金外,另有行政執行費與依法計算的利息,財產查封拍賣的隱性成本最高。

Q11不可抗力免徵要附什麼證明?

住院證明、診斷書、災害證明、受困證明等具體文件,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並補行申請延期或分期。

Q12110年修法前後滯納金差多少?

修法前每2日1%上限15%,修法後每3日1%上限10%;同樣逾期,新法滯納金較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110年修法前110年修法後
加徵頻率每逾2日加1%每逾3日加1%
滯納金上限15%10%
移送強制執行門檻逾30日逾30日(未變)
修法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46號(比例原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国税通則法 第60条(延滞税)
🇰🇷 韓國국세기본법 제47조의4(납부지연가산세)
🇨🇳 中國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32条(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
🇩🇪 德國Abgabenordnung § 240(Säumniszuschläge)
🇫🇷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icle 1731(majoration de retard)
🇺🇸 美國Internal Revenue Code § 6651(Failure to Pay Pena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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