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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逾期繳納復查決定應補稅額其逾期提起訴願者應全額加徵滯納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1 年 10 月 09 日

要旨

逾期繳納復查決定應補稅額其逾期提起訴願者應全額加徵滯納金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逾繳納期間始繳納半數,如其係依法提起訴願者,應就該補徵稅額之半數依法加徵滯納金。如係逾法定期限始起訴願者,應就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全數依法加徵滯納金。(財政部81/10/09台財稅第81168029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逾期繳納復查決定應補稅額其逾期提起訴願者應全額加徵滯納金由財政部於民國 81 年 10 月 09 日發布,要旨:逾期繳納復查決定應補稅額其逾期提起訴願者應全額加徵滯納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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