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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逾期繳納復查決定應補稅額其逾期提起訴願者應全額加徵滯納金
要旨
逾期繳納復查決定應補稅額其逾期提起訴願者應全額加徵滯納金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逾繳納期間始繳納半數,如其係依法提起訴願者,應就該補徵稅額之半數依法加徵滯納金。如係逾法定期限始起訴願者,應就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全數依法加徵滯納金。(財政部81/10/09台財稅第81168029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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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