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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稽徵文書之公示送達登載新聞紙原則上以1日為已足
要旨
稽徵文書之公示送達登載新聞紙原則上以1日為已足
函釋全文
關於稽徵稅捐文書之公示送達,有關新聞紙登載日數問題,既經與法院會商同意以登載1日為已足,本部同意照辦。(編者註: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2條規定,證券交易稅繳款書之公示送達應連續登載3日)(財政部66/04/21台財稅第3257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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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