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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稅單依法公示送達即生送達效力
要旨
稅單依法公示送達即生送達效力
函釋全文
主旨:稅單一經依法公示送達,即發生送達之效力,事後納稅義務人尚難主張公示送達期間身在國外,而阻其效力。說明:二、稅捐稽徵機關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文書無從送達,經向戶籍機關查明,仍無著落時,依稅捐稽徵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得為公示送達。所稱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應係就送達時而言,送達時應受送達人如經稽徵機關查明係行蹤不明,即可依上開法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一經依法為公示送達,即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納稅義務人尚難事後主張公示送達期間身在國外,而阻其效力。(財政部80/11/11台財稅第80039611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