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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章人宣告破產後已無財產可供執行其欠繳罰鍰之註銷

要旨

違章人宣告破產後已無財產可供執行其欠繳罰鍰之註銷

函釋全文

據呈以依照破產法第一○三條第四款規定違章罰鍰不得視為破產債權參加分配,惟違章人依法宣告破產後已別無財產可供執行,其所欠罰鍰無從徵收,可否予以註銷乙案,茲奉財政部57.1.8.台財稅發第○○三六三號令:「查欠稅人依法宣告破產,欠稅部分已經依法參加分配,其罰鍰部分,依破產法規定,既不得為破產債權,稅捐機關又明知該破產後之欠稅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自無從移送法院執行,而取得執行憑證,應依據法院之破產裁定,予以銷案」。(台灣省財政廳57.1.24.財稅一字第三三七二八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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