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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同一漏稅事實逃漏營業稅及營所稅提起復查之處理程序
要旨
因同一漏稅事實逃漏營業稅及營所稅提起復查之處理程序
函釋全文
主旨: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同一漏稅事實,涉嫌分別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應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納稅義務人於收到補徵稅款繳款書後,如對核定之營業額不服,其提起行政救濟及稽徵機關處理程序。說明:二、就前述情形,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服,應分別依照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但稽徵機關對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復查之申請,可暫緩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作成決定,並通知納稅義務人俟營業稅部分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徵或退還稅款後,再依營業稅部分確定之事實,作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復查決定之參考。三、前項應補徵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如分別隸屬不同稽徵機關管轄,則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主管稽徵機關,應就營業稅有無申請復查乙節,函詢營業稅主管機關並請於營業稅行政救濟終結後三日內,將確定之漏稅事實通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主管稽徵機關,俾憑復查決定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80.8.8.台財稅第八○○六九五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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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