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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於第二次通知期限內提示帳簿備查者免罰
要旨
於第二次通知期限內提示帳簿備查者免罰
函釋全文
主旨:××企業行,雖未於該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期限內提示帳簿憑證備查,惟該管稽徵機關並未送罰,後又再度通知限期提示帳簿憑證,該行既已依第二次通知期限提示備查,應免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罰。說明:二、自稅捐稽徵法公布實施後,關於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之案件,應適用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罰。依上述規定,在納稅義務人拒不提示即應依法送罰。(編者註:罰鍰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財政部67.9.19.台財稅第三六三六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