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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於第二次通知期限內提示帳簿備查者免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於第二次通知期限內提示帳簿備查者免罰

函釋全文

主旨:××企業行,雖未於該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期限內提示帳簿憑證備查,惟該管稽徵機關並未送罰,後又再度通知限期提示帳簿憑證,該行既已依第二次通知期限提示備查,應免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罰。說明:二、自稅捐稽徵法公布實施後,關於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之案件,應適用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罰。依上述規定,在納稅義務人拒不提示即應依法送罰。(編者註:罰鍰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財政部67.9.19.台財稅第三六三六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於第二次通知期限內提示帳簿備查者免罰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於第二次通知期限內提示帳簿備查者免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