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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提示課稅資料不完全可予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提示課稅資料不完全可予處罰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對於稽徵機關通知提示之課稅資料,既未全部提示,其未提示部分,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處罰。(財政部69.12.3.台財稅第三九八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提示課稅資料不完全可予處罰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提示課稅資料不完全可予處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