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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不包括協辦查緝之警察
要旨
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不包括協辦查緝之警察
函釋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編者註:現行法修正為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尚不包含協助執行查緝漏稅之各警察機關在內。各警察機關遇有此類案件,應以會同或移送當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為宜。(財政部71.11.4.台財稅第三八○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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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