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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屋出售原則上應辦營業登記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1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建屋出售原則上應辦營業登記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建屋出售核屬營業稅法規定應課徵營業稅之範圍,經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者,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說明:二、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故在中華民國境內建屋出售,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四、茲為明確界定應辦營業登記之範圍,及兼顧以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之事實,並維護租稅公平,特規定如次:(一)建屋出售者,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應按其出售房屋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二)前項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者,於計算所得核課綜合所得稅時,應由該土地所有權人檢具建屋成本及費用之支出憑證暨有關契約,憑以計算其所得。六、至本部73年5月28日台財稅第53875號函,有關個人出資建屋出售,其財產交易所得計課綜合所得稅之規定,適用之範圍,應以依本函規定免辦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限。(財政部81/01/31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建屋出售原則上應辦營業登記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1 年 01 月 31 日發布,要旨:建屋出售原則上應辦營業登記課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