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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備原料委託廠商加工其原物料耗用數量比照製造業查核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自備原料委託廠商加工其原物料耗用數量比照製造業查核

函釋全文

主旨:營利事業自備原料委託廠商加工製造產品,其原、物料耗用數量,應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查核認定。說明:二、營利事業自備原料委託製造廠商加工製成產品出售,委託者既列報原、物料成本,則其出售產品所列報之原、物料數量,核與製造業之性質並無二致,應比照查核準則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自備材料委託營造廠建屋者亦同。(財政部77.1.26.台財稅第七六○一九三一四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自備原料委託廠商加工其原物料耗用數量比照製造業查核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自備原料委託廠商加工其原物料耗用數量比照製造業查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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