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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產製冷凍調理鰻之內臟如再加工銷售視為副產品否則按下腳處理
要旨
產製冷凍調理鰻之內臟如再加工銷售視為副產品否則按下腳處理
函釋全文
主旨:冷凍食品業產製冷凍調理鰻所產出之內臟(肝、肚),如再經加工產製銷售宜視為副產品,其製成率如適用同業原料耗用情形核定應以稽徵機關核定者為準。說明:二、鰻魚內臟(肝、肚)如再經加工產製銷售,宜視為副產品,若未再加工產製則併同頭、尾、骨等以下腳處理。(財政部78.5.22.台財稅第七八一一四五二四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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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