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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產製冷凍調理鰻之內臟如再加工銷售視為副產品否則按下腳處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產製冷凍調理鰻之內臟如再加工銷售視為副產品否則按下腳處理

函釋全文

主旨:冷凍食品業產製冷凍調理鰻所產出之內臟(肝、肚),如再經加工產製銷售宜視為副產品,其製成率如適用同業原料耗用情形核定應以稽徵機關核定者為準。說明:二、鰻魚內臟(肝、肚)如再經加工產製銷售,宜視為副產品,若未再加工產製則併同頭、尾、骨等以下腳處理。(財政部78.5.22.台財稅第七八一一四五二四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產製冷凍調理鰻之內臟如再加工銷售視為副產品否則按下腳處理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產製冷凍調理鰻之內臟如再加工銷售視為副產品否則按下腳處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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