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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

出售債權之損失可列為當年損費

發文機關 財政部

函釋全文

貴行原持有××公司之債權,經法院強制執行後得受償部分,因不願參加各債權銀行提供之低利聯合貸款,而由其他參加銀行依據貴行參加聯合貸款部分金額新台幣××元按四成計價,以現金收買是項債權,貴行因出售債權所發生之損失××元,可列為當年度之費用或損失。至各參加聯合貸款銀行購買前項債權取得法院拍定之金額,超過其購買債權成本部分,應列為當年度收益課稅。(財政部69.1.7.台財稅第三○一四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為準。

  1. 出售債權之損失可列為當年損費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出售債權之損失可列為當年損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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