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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
營利事業提出資產重估申報如其帳冊因公調閱得於發還後一個月內提供
函釋全文
××公司已提出資產重估申報,如確因有關重估資產之歷年帳冊文據為治安機關調閱,於稽徵機關核准延期提示之期限內尚未發還,致無法提供調查時,准由該管稽徵機關通知於帳冊文據發還後一個月內提供;逾期如不提供,本年度即不予辦理重估。(財政部64.12.8.台財稅第三八七一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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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