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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

總公司與分公司分設不同縣市分公司扣繳稅款之報繳方式

發文機關 財政部

函釋全文

主旨:總公司與分公司分設不同縣市,分公司給付各項所得扣繳稅款之報繳方式,可如省市會商結論,依說明二辦理。說明:

  1. 二、分公司給付各項所得扣繳稅款之報繳,依下列方式辦理:
  2. (一)總公司與分公司分設不同縣市,如分公司有主辦會計人員,則分公司員工薪資應由分公司扣繳所得稅;如分公司無主辦會計人員而分公司員工之薪資由總公司集中計算給付者,雖得由總公司扣繳所得稅,但分公司員工薪資所得部分之報繳稅款,仍應由分公司向當地稽徵機關報繳。
  3. (二)保險公司之分公司給付各項所得,應由分公司辦理扣繳,如由總公司辦理扣繳者,其設在台北市之總公司應於次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設於台灣省或高雄市之分公司給付各項所得金額及扣繳稅額,列表分送台北市國稅局及台灣省或高雄市各分公司所在地之稽徵機關,並由台北市國稅局將各該分公司部分之扣繳稅款劃撥各分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
  4. (三)台灣電力公司各區營業處之分處及服務所員工薪資,可由營業處扣繳所得稅,免逐一向分處及服務所所在地稽徵機關報繳。(財政部69.10.28.台財稅第三八八八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為準。

  1. 總公司與分公司分設不同縣市分公司扣繳稅款之報繳方式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總公司與分公司分設不同縣市分公司扣繳稅款之報繳方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為準)。
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