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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

所得稅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案件雖經會計師簽證仍得查帳核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法辦理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案件,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惟如有必要仍得查帳核定。(財政部63.5.22.台財稅第三三五一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為準。

  1. 所得稅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案件雖經會計師簽證仍得查帳核定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所得稅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案件雖經會計師簽證仍得查帳核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為準)。
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