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02 條(會計師代辦及簽證申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納稅義務人對於本章規定各節,有關應行估計報告、申報或申請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事項,得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為辦理;其代理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者,得享受本法對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所規定之各項獎勵。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