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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102 條(會計師代辦及簽證申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納稅義務人對於本章規定各節,有關應行估計報告、申報或申請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等事項,得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為辦理;其代理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2. 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簽證申報;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3. 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者,得享受本法對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所規定之各項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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