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02 條(會計師代辦及簽證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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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102 條建立稅務代理與強制簽證制度:可委託會計師代辦稅務、達門檻企業強制簽證、簽證者享藍色申報書獎勵。
Q · 公司報稅一定要請會計師嗎?
看規模。超過門檻強制請,未到也可享獎勵
依所得稅法第 102 條,個人或小公司可自願委託會計師代辦稅務;但「一定範圍內」(依財政部公告之營業收入門檻)的營利事業,結算申報必須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完成簽證的企業可享受藍色申報書所有獎勵待遇,包括較寬的費用認列上限與較高的稽徵信任度。
深度解讀
報稅、申請復查、打行政訴訟,這些事情你可以自己來,也可以找專人代打。這條就是「找人代打」的授權條款。第一項說任何納稅人都可以委託會計師或合法代理人處理稅務事項,從申報到訴訟全包。但第二項話鋒一轉:達到一定規模的營利事業,不是「可以」委託,是「必須」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這個門檻由財政部另外訂定。第三項是甜頭:願意做查核簽證的企業,可以享受等同於使用藍色申報書的各項獎勵,包括更高的費用認列標準和更寬鬆的查核待遇。三個段落,從自願到強制到獎勵,構成一套推動專業查核的完整機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訴願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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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