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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102 條(會計師代辦及簽證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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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納稅義務人對於本章規定各節,有關應行估計報告、申報或申請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事項,得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為辦理;其代理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2. 2.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3. 3.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者,得享受本法對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所規定之各項獎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102 條建立稅務代理與強制簽證制度:可委託會計師代辦稅務、達門檻企業強制簽證、簽證者享藍色申報書獎勵。

Q · 公司報稅一定要請會計師嗎?

看規模。超過門檻強制請,未到也可享獎勵

依所得稅法第 102 條,個人或小公司可自願委託會計師代辦稅務;但「一定範圍內」(依財政部公告之營業收入門檻)的營利事業,結算申報必須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完成簽證的企業可享受藍色申報書所有獎勵待遇,包括較寬的費用認列上限與較高的稽徵信任度。

深度解讀

報稅、申請復查、打行政訴訟,這些事情你可以自己來,也可以找專人代打。這條就是「找人代打」的授權條款。第一項說任何納稅人都可以委託會計師或合法代理人處理稅務事項,從申報到訴訟全包。但第二項話鋒一轉:達到一定規模的營利事業,不是「可以」委託,是「必須」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這個門檻由財政部另外訂定。第三項是甜頭:願意做查核簽證的企業,可以享受等同於使用藍色申報書的各項獎勵,包括更高的費用認列標準和更寬鬆的查核待遇。三個段落,從自願到強制到獎勵,構成一套推動專業查核的完整機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訴願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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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所得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102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本章規定各節,有關應行估計報告、申報或申請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事項,得委託會計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1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10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