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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101變更會計年度適用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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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年度屬於第二十三條但書之規定者,仍適用本章各節條文之規定,其關於各種期限之計算,均應比照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01條規範非曆年制企業稅務期限比照曆年制辦理,僅起算點隨會計年度結束日平移。

Q · 非曆年制公司報稅期限怎麼算?

比照曆年制邏輯,僅起算點平移到你的會計年度結束日

依所得稅法第101條,非曆年制企業(經§23但書核准)的稅務期限不會消失,而是把曆年制各節規定整套平移到自己的會計年度上。計算邏輯不變、期間長度不變,只是起算點隨年度結束日移動。例如年度為7月至次年6月制的公司,結算申報期就在6月結束後對應期間辦理。

白話解讀

台灣大多數公司的會計年度是 1 月到 12 月,但有些企業經財政部核准,可以用不同的起迄月份(例如 4 月到隔年 3 月)。這種「非曆年制」的公司在報稅時會遇到一個問題:所得稅法第四章各節規定的申報期限、估計報告、復查期限等,全部都是照曆年制寫的。這條的功能就是一句話:你的會計年度不一樣,但規則照用,期限照算。聽起來理所當然,但如果沒有這條,非曆年制企業在法律上就缺了一個明確的適用依據,每次報稅都要爭論「這個期限到底從哪天起算」。它是一條不起眼但不能缺少的橋接條文。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101條為非曆年制企業稅務期限適用之程序橋接條文,規範依§23但書經財政部核准採用非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本章各節有關各種申報、繳納、調查、復查等期限之計算規定,仍適用本章規定,並按其會計年度結束日為基準進行整體平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樣的公司可以用非曆年制?

依所得稅法第23條但書,經財政部核准的營利事業可以採用不同的會計年度。實務上常見的是外商在台分公司配合母公司年度,或特定產業因淡旺季考量申請變更。核准後第101條確保所有稅務期限自動平移。內行人提示:申請變更會計年度要在變更前就提出,核准後才生效,臨時想改來不及。

Q2非曆年制公司的暫繳和結算申報期限具體怎麼算?

比照辦理的意思是:曆年制公司在次年五月做結算申報,你的公司就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對應月份做。例如年度是4月到隔年3月,結算申報就在3月結束後比照五月期限辦理。所有期間長度不變,只是起算點平移。內行人提示:過渡期(從舊年度切換到新年度)的短期間,申報和繳納期限要特別注意,容易算錯。

Q3所得稅法第101條是什麼?

規範依§23但書採非曆年制企業的稅務期限整套比照辦理的程序橋接條文。

Q4什麼是會計年度但書規定?

所得稅法§23但書,允許營利事業經財政部核准採用非1-12月的會計年度,通常是配合外商母公司年度。

Q5什麼叫期限比照辦理?

曆年制各節期限規定整體套用到你的會計年度,計算邏輯、期間長度不變,僅以年度結束日替換12月31日為基準。

Q6非曆年制公司是什麼意思?

經財政部核准採用非1月-12月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常見4月制、7月制、10月制,多為外商在台子公司。

Q7非曆年制公司結算申報期限怎麼算?

以會計年度結束日為基準,推算後5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對應曆年制次年5月)。例:4月制公司結算申報期為3月結束後對應期間。

Q8怎麼把曆年制期限平移到非曆年制?

把所得稅法第4章各條中「12月31日」概念替換成你的會計年度結束日,各期間長度照算。建議製作專屬稅務行事曆。

Q9如何申請變更會計年度?

依§23但書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檢附充分理由(配合母公司、產業特性等),經財政部核准後生效。施行細則§23規範細節。

Q10怎麼確認自己公司適用本條?

翻出財政部核准採用非曆年制的函文,確認生效期間。沒有核准文件就不適用本條,直接走曆年制。

Q11曆年制 vs 非曆年制報稅差在哪?

計算邏輯完全相同,只是「年度結束日」從12月31日變成你自訂的日期,所有期限隨之平移。逾期效果、滯報金完全相同。

Q12本條 vs §74(變更會計年度報稅)差在哪?

§74處理「變更當年的過渡期短期申報」,本條處理「變更完成後續年度的常態期限平移」。兩者前後接續,不衝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calendar_yearfiscal_year
年度起迄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企業申請、財政部核准的特定月份起迄
結算申報期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會計年度結束後對應的5個月內期間
暫繳期當年9月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後對應月份
法律依據§71主規定§71+§101比照辦理
逾期效果滯報金、加徵利息完全相同,同步適用

calendar_year

年度起迄
1月1日至12月31日
結算申報期
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
暫繳期
當年9月
法律依據
§71主規定
逾期效果
滯報金、加徵利息

fiscal_year

年度起迄
由企業申請、財政部核准的特定月份起迄
結算申報期
會計年度結束後對應的5個月內期間
暫繳期
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後對應月份
法律依據
§71+§101比照辦理
逾期效果
完全相同,同步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法人税法 第13条(事業年度の意義)+ 第74条(確定申告書の提出期限)
韓國법인세법 제6조(사업연도)+ 제60조(과세표준 등의 신고)
中國企业所得税法 第53條(納稅年度)+ 实施条例 第129條
德國AO § 4a (Wirtschaftsjahr)+ KStG § 7 Abs. 4 (Veranlagungszeitraum)
法國CGI article 37 (exercice ne coïncidant pas avec l'année civile)+ article 223 (déclaration)
美國IRC § 441 (Period for computation of taxable income; fiscal year vs calendar yea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370316 修正)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發給薪資時,依規定稅率扣下應納稅款,並於發薪後十日內,將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於主管徵收機關,其一次發給數月薪資者,應分月計稅一次扣繳,但一月薪資分次發給者,應按次扣繳,其按月免稅之金額,得就每月首先一次或數次所發薪資內儘先扣除,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次發給薪資時,依規定稅率扣下應納稅款,並於發薪後十日內,將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於主管徵收機關。   前項所稱扣繳義務人,係指各公教軍警機關及公營事業、政府與人民合辦事業、主辦會計或各營利事業之負責人及其他僱主而言。

(0370514 修正)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或每次發給薪資時,依規定稅率扣下應納稅款,並於發薪後十日內,將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於主管徵收機關,其一次發給數月薪資者,應分月計稅,一次扣繳,但一月薪資分次發給者,應按次扣繳。   前項稱扣繳義務人,係指各公教軍警機關及公營事業政府與人民合辦事業主辦會計或各營利事業之負責人及其他僱主而言。

(0441213 全文修正)

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如有隱匿避報、逾期不報,或為虛偽之報告,經告發或檢舉,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額百分之十五,獎給舉發人;並為檢舉人絕對保守秘密。   前項舉發人,如有參與逃稅行為者,不得給獎。   第一項告區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收取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限期領取。   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本條獎金之規定。

(0520115 全文修正)

會計年度屬於第二十三條但書之規定者,仍適用本章各節條文之規定,其關於各種期限之計算,均應比照辦理。

(0370316 修正)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發給薪資時,依規定稅率扣下應納稅款,並於發薪後十日內,將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於主管徵收機關,其一次發給數月薪資者,應分月計稅一次扣繳,但一月薪資分次發給者,應按次扣繳,其按月免稅之金額,得就每月首先一次或數次所發薪資內儘先扣除,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次發給薪資時,依規定稅率扣下應納稅款,並於發薪後十日內,將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於主管徵收機關。   前項所稱扣繳義務人,係指各公教軍警機關及公營事業、政府與人民合辦事業、主辦會計或各營利事業之負責人及其他僱主而言。

(0370514 修正)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或每次發給薪資時,依規定稅率扣下應納稅款,並於發薪後十日內,將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於主管徵收機關,其一次發給數月薪資者,應分月計稅,一次扣繳,但一月薪資分次發給者,應按次扣繳。   前項稱扣繳義務人,係指各公教軍警機關及公營事業政府與人民合辦事業主辦會計或各營利事業之負責人及其他僱主而言。

(0441213 全文修正)

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如有隱匿避報、逾期不報,或為虛偽之報告,經告發或檢舉,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額百分之十五,獎給舉發人;並為檢舉人絕對保守秘密。   前項舉發人,如有參與逃稅行為者,不得給獎。   第一項告區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收取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限期領取。   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本條獎金之規定。

(0520115 全文修正)

會計年度屬於第二十三條但書之規定者,仍適用本章各節條文之規定,其關於各種期限之計算,均應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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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101 條規定:「會計年度屬於第二十三條但書之規定者,仍適用本章各節條文之規定,其關於各種期限之計算,均應比照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1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10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