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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

保稅工廠應稅貨物已不存在或變形者免發證照補稅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

函釋全文

  1. (一)保稅工廠以進口應稅原料製成成品,經專案核准內銷者,應按應稅原料補徵貨物稅,免發照證。
  2. (二)保稅工廠以應稅原料運往廠外加工逾期未運回者,應予補徵貨物稅,免發照證。
  3. (三)保稅工廠遭竊未追回之應稅原料,應予補稅免發照證。(財政部68.5.16.台財稅第三三二○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3 章節:第4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為準。

  1. 保稅工廠應稅貨物已不存在或變形者免發證照補稅規定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保稅工廠應稅貨物已不存在或變形者免發證照補稅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為準)。
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