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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21完稅或免稅貨物之領用貨物稅照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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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稅或免稅貨物,均應向主管徵機關或海關領用貨物稅照證。但經財政部准以其他憑證替代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貨物稅條例第21條,對於完稅或免稅的貨物,納稅義務人應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領用貨物稅證照。但如果經財政部核准可以使用其他憑證替代,則不需要領用貨物稅證照。 根據最新的判決書內容,並未提到貨物稅條例第21條的具體適用情況或舉例。因此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得出具體的分析或舉例。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3

(0510814 全文修正)

商人欠繳之稅款,該管稅務稽徵機關得移送法院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

(0600108 全文修正)

商人欠繳之稅款,該管稅務稽徵機關得移送法院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

(0790118 全文修正)

完稅或免稅貨物,均應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領用貨物稅照證。但經財政部核准以其他憑證替代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酌予修正。貨物稅係針對特種貨物課稅,原則上不論國產或自國外進口,亦不論完稅或免稅,均應領用照證,以資識別,防止逃漏,並便利計算稽徵與繳納。惟為兼顧簡化與照證之使(貼)用實務,將稽徵規則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項得以廠商出(送)貨單或刊印特定標誌替代規定,爰納入本條但書規定,俾利實務。   三、有關照證之使用,於稽徵規則訂定,第三十六條已有規定,為免重複,爰將第一項刪除。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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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814 全文修正)

商人欠繳之稅款,該管稅務稽徵機關得移送法院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

(0600108 全文修正)

商人欠繳之稅款,該管稅務稽徵機關得移送法院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

(07901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酌予修正。貨物稅係針對特種貨物課稅,原則上不論國產或自國外進口,亦不論完稅或免稅,均應領用照證,以資識別,防止逃漏,並便利計算稽徵與繳納。惟為兼顧簡化與照證之使(貼)用實務,將稽徵規則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項得以廠商出(送)貨單或刊印特定標誌替代規定,爰納入本條但書規定,俾利實務。   三、有關照證之使用,於稽徵規則訂定,第三十六條已有規定,為免重複,爰將第一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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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稅條例第 21 條規定:「完稅或免稅貨物,均應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領用貨物稅照證。但經財政部核准以其他憑證替代者,不在此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稅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貨物稅條例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