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稅或免稅貨物,均應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領用貨物稅照證。但經財政部核准以其他憑證替代者,不在此限。
根據貨物稅條例第21條,對於完稅或免稅的貨物,納稅義務人應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領用貨物稅證照。但如果經財政部核准可以使用其他憑證替代,則不需要領用貨物稅證照。 根據最新的判決書內容,並未提到貨物稅條例第21條的具體適用情況或舉例。因此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得出具體的分析或舉例。
商人欠繳之稅款,該管稅務稽徵機關得移送法院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
商人欠繳之稅款,該管稅務稽徵機關得移送法院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
完稅或免稅貨物,均應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領用貨物稅照證。但經財政部核准以其他憑證替代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酌予修正。貨物稅係針對特種貨物課稅,原則上不論國產或自國外進口,亦不論完稅或免稅,均應領用照證,以資識別,防止逃漏,並便利計算稽徵與繳納。惟為兼顧簡化與照證之使(貼)用實務,將稽徵規則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項得以廠商出(送)貨單或刊印特定標誌替代規定,爰納入本條但書規定,俾利實務。 三、有關照證之使用,於稽徵規則訂定,第三十六條已有規定,為免重複,爰將第一項刪除。
商人欠繳之稅款,該管稅務稽徵機關得移送法院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
商人欠繳之稅款,該管稅務稽徵機關得移送法院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
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酌予修正。貨物稅係針對特種貨物課稅,原則上不論國產或自國外進口,亦不論完稅或免稅,均應領用照證,以資識別,防止逃漏,並便利計算稽徵與繳納。惟為兼顧簡化與照證之使(貼)用實務,將稽徵規則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項得以廠商出(送)貨單或刊印特定標誌替代規定,爰納入本條但書規定,俾利實務。 三、有關照證之使用,於稽徵規則訂定,第三十六條已有規定,為免重複,爰將第一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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