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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 第 21 條(完稅或免稅貨物之領用貨物稅照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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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稅或免稅貨物,均應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領用貨物稅照證。但經財政部核准以其他憑證替代者,不在此限。

深度解讀

根據貨物稅條例第21條,對於完稅或免稅的貨物,納稅義務人應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領用貨物稅證照。但如果經財政部核准可以使用其他憑證替代,則不需要領用貨物稅證照。 根據最新的判決書內容,並未提到貨物稅條例第21條的具體適用情況或舉例。因此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得出具體的分析或舉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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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 稽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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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稅條例第 21 條規定:「完稅或免稅貨物,均應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領用貨物稅照證。但經財政部核准以其他憑證替代者,不在此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稅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貨物稅條例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