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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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貨物稅條例第20條的規定,如果產製廠商有登記事項的變更,或者發生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的情況,廠商必須在事實發生之日起的十五天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同時需繳清應納的稅款。參考資料:貨物稅條例第20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9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 貨物稅條例 第 28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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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