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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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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產製廠商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者,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並繳清應納稅款。

深度解讀

根據貨物稅條例第20條的規定,如果產製廠商有登記事項的變更,或者發生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的情況,廠商必須在事實發生之日起的十五天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同時需繳清應納的稅款。參考資料:貨物稅條例第20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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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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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稅條例第 20 條規定:「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產製廠商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者,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稅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貨物稅條例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