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產製廠商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者,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並繳清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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