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貨物稅條例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產製廠商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者,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並繳清應納稅款。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