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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19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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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貨物稅條例第19條,產製廠商在開始產製貨物之前,必須向工廠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參考資料: - 貨物稅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40063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3

(0510814 全文修正)

凡產製採鍊運儲銷售及代客買賣應稅貨物之公司、廠商、行棧、商人、及貨物持有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之罰鍰:   一、未遵規定辦理登記者。   二、未遵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   三、完稅或免稅貨物分運或改運他處未經換領完稅照或免稅照者。   四、廠場未遵規定設立帳簿,或隱匿帳簿或偽造帳簿者。   五、廠場對原料進用或貨物銷存未依規定保有原始憑證者。   六、完稅或免稅起運之貨物,出廠時,未遵規定報請查驗,擅自運銷者。   七、國外輸入之貨物,未遵規定報請換領貨物稅之完稅或免稅照證,擅自運銷者。   八、將已貼舊照舊證撕揭重用,查有證據者。   九、將舊有照證之包裝容器未經洗刷私自入廠者。   十、抗拒檢查者。   課徵貨物稅貨物,其國內產製廠場均係具有規模,經准稽核帳冊,報請納稅者,不適用前項第三款規定。

(0600108 全文修正)

凡產製、採鍊、運儲、銷售及代客買賣應稅貨物之公司、廠商、行棧、商人及貨物持有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之罰鍰:   一、未遵規定辦理登記者。   二、未遵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   三、完稅或免稅貨物分運或改運他處,未經換領完稅照或免稅照者。   四、廠、場未遵規定設立帳簿,或隱匿帳簿或偽造帳簿者。   五、廠、場對原料進用或貨物銷存,未依規定保有原始憑證者。   六、完稅或免稅起運之貨物,出廠時,未遵規定報請查驗,擅自運銷者。   七、國外輸入之貨物,未遵規定報請換領貨物稅之完稅或免稅照證,擅自運銷者。   八、將舊有照證之包裝、容器未經洗刷,私自入廠者。   九、抗拒檢查者。   課徵貨物稅貨物,其國內產製廠、場均係具有規模,經准稽核帳冊,報請納稅者,不適用前項第三款規定。

(0790118 全文修正)

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將稽徵規則第四條及第十二條產製廠商應辦理登記事項規定,納入本條明定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登記,以資規範。至有關登記事項,另於稽徵規則定之。

(0510814 全文修正)

凡產製採鍊運儲銷售及代客買賣應稅貨物之公司、廠商、行棧、商人、及貨物持有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之罰鍰:   一、未遵規定辦理登記者。   二、未遵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   三、完稅或免稅貨物分運或改運他處未經換領完稅照或免稅照者。   四、廠場未遵規定設立帳簿,或隱匿帳簿或偽造帳簿者。   五、廠場對原料進用或貨物銷存未依規定保有原始憑證者。   六、完稅或免稅起運之貨物,出廠時,未遵規定報請查驗,擅自運銷者。   七、國外輸入之貨物,未遵規定報請換領貨物稅之完稅或免稅照證,擅自運銷者。   八、將已貼舊照舊證撕揭重用,查有證據者。   九、將舊有照證之包裝容器未經洗刷私自入廠者。   十、抗拒檢查者。   課徵貨物稅貨物,其國內產製廠場均係具有規模,經准稽核帳冊,報請納稅者,不適用前項第三款規定。

(0600108 全文修正)

凡產製、採鍊、運儲、銷售及代客買賣應稅貨物之公司、廠商、行棧、商人及貨物持有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之罰鍰:   一、未遵規定辦理登記者。   二、未遵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   三、完稅或免稅貨物分運或改運他處,未經換領完稅照或免稅照者。   四、廠、場未遵規定設立帳簿,或隱匿帳簿或偽造帳簿者。   五、廠、場對原料進用或貨物銷存,未依規定保有原始憑證者。   六、完稅或免稅起運之貨物,出廠時,未遵規定報請查驗,擅自運銷者。   七、國外輸入之貨物,未遵規定報請換領貨物稅之完稅或免稅照證,擅自運銷者。   八、將舊有照證之包裝、容器未經洗刷,私自入廠者。   九、抗拒檢查者。   課徵貨物稅貨物,其國內產製廠、場均係具有規模,經准稽核帳冊,報請納稅者,不適用前項第三款規定。

(07901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將稽徵規則第四條及第十二條產製廠商應辦理登記事項規定,納入本條明定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登記,以資規範。至有關登記事項,另於稽徵規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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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稅條例第 19 條規定:「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稅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貨物稅條例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