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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

進口應課貨物稅貨物免辦貨物稅證照手續提高至新台幣五千元

發文機關 財政部

函釋全文

主旨:進口應課貨物稅貨物,其應納稅額在新台幣三千元以下者,如貨主提出切結書聲明自用者,准免辦貨物稅證照手續。茲為配合加速通關作業貴署建議提高具結免辦貨物稅證照標準至新台幣五千元一節准予照辦。說明:二.免辦貨物稅換照之貨物,應在繳款書(編者註:現已改為稅款繳納證)上註明「免辦貨物稅換照」字樣,以資識別。(財政部71.3.25.台財稅第三二○○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3 章節:第4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為準。

  1. 進口應課貨物稅貨物免辦貨物稅證照手續提高至新台幣五千元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進口應課貨物稅貨物免辦貨物稅證照手續提高至新台幣五千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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