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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3先購自住用地時其後售之土地非屬自住用地者即非重購自住用地
要旨
一33先購自住用地時其後售之土地非屬自住用地者即非重購自住用地
函釋全文
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退稅之規定,在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能力,其適用自應以有「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事實為前提,準此,新購自用住宅用地時,若擁有之土地非屬自用住宅用地,難謂其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至於原有土地出售時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與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申請退稅尚無必然關係。(財政部91/10/03台財稅字第091045223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33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