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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3先購自住用地時其後售之土地非屬自住用地者即非重購自住用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10 月 03 日

要旨

一33先購自住用地時其後售之土地非屬自住用地者即非重購自住用地

函釋全文

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退稅之規定,在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能力,其適用自應以有「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事實為前提,準此,新購自用住宅用地時,若擁有之土地非屬自用住宅用地,難謂其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至於原有土地出售時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與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申請退稅尚無必然關係。(財政部91/10/03台財稅字第091045223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33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13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33先購自住用地時其後售之土地非屬自住用地者即非重購自住用地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10 月 0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