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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同樓層房屋實際面積與權狀不符部分供自住使用其基地應按實際使用面積比例分別適用稅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12 月 28 日

要旨

同樓層房屋實際面積與權狀不符部分供自住使用其基地應按實際使用面積比例分別適用稅率

函釋全文

同一樓層房屋或平房,實際面積與所有權狀所載面積不符,且有部分供自用住宅、部分供非自用住宅使用之情事,其坐落基地應依其上建物實際使用情形之面積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90/12/28台財稅字第0900457209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8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同樓層房屋實際面積與權狀不符部分供自住使用其基地應按實際使用面積比例分別適用稅率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