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劃土地共有物分割取得土地價值增加者再移轉時如何分別認定原地價釋疑
要旨
重劃土地共有物分割取得土地價值增加者再移轉時如何分別認定原地價釋疑
函釋全文
李○○君與他人共有之○○地號等重劃土地先行分割再辦理共有物分割,李君為分割後取得價值增加者,其分割取得價值增加部分及分割前後價值相等部分原地價之計算及適用之物價指數,請依內政部函附「重劃後土地共有物分割,取得土地價值增加者,其再移轉時,如何認定重劃原有土地部分及共有物分割價值增加部分二者原地價之計算方法」辦理。(財政部89/04/27台財稅第0890025254號函)附件:內政部89/04/15台(八九)內地字第8960640號函有關李○○君與他人共有之○○地號等重劃土地先行分割再辦理共有物分割,李君為分割後取得價值增加者,其分割取得價值增加部分及分割前後價值相等部分原地價之計算及適用之物價指數乙案,請依附件「重劃後土地共有物分割,取得土地價值增加者,其再移轉時,如何認定重劃原有土地部分及共有物分割價值增加部分二者原地價之計算方法」辦理。
附件:重劃後土地共有物分割,取得土地價值增加者,其再移轉時,如何認定重劃原有土地部分及共有物分割價值增加部分二者原地價之計算方法
1.共有物分割後所有權人原有土地(重劃土地)部分持分(再移轉時視為重劃後第1次移轉,得減徵土地增值稅)A0=ΣVn÷(Vd+ΣVn)
2.共有物分割後所有權人價值增加部分持分(再移轉時非為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不得減徵土地增值稅)Ad=Ⅴd÷(Vd+ΣVn)
3.共有物分割後所有權人原有土地部分之原地價之單位地價Po=〔ΣTn×(In÷Id)〕÷(S×Ao)
4.共有物分割後所有權人價值增加部分之原地價之單位地價Pd,以共有物分割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5.再移轉時其原地價適用之物價指數,於共有物分割後所有權人價值增加部分,適用共有物分割年月之物價指數;其屬所有權人原有土地部分,適用共有物分割前該所有權人各單宗土地中最後一次原地價年月之物價指數。
符號意義:
A0:共有物分割後所有權人原有土地部分持分Ad:共有物分割後所有權人價值增加部分持分Vd:共有物分割後增加之價值Vn:共有物分割前所有權人各單宗土地分割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總額Po:共有物分割後所有權人原有土地部分之原地價之單位地價Pd:共有物分割後所有權人價值增加部分之原地價之單位地價Tn:共有物分割前所有權人各單宗土地原地價總額Id:共有物分割前該所有權人各單宗土地中最後一次原地價年月之物價指數In:共有物分割前所有權人各單宗土地原地價年月之物價指數S:共有物分割後土地所有權人取得之土地面積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32 款類次:1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