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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7.08.22. 交路字第1070021642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07 年 08 月 22 日

要旨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函為汽車於設有禁止變換車道線處所,跨越禁止變換車 道線變換車道,應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舉發一 案

主旨

關於貴署函為汽車於設有禁止變換車道線處所,跨越禁止變換車道 線變換車道,應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舉 發一案,本部同意貴署見解,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7年7月16日時警署交字第1070116245號函。

二、有關本部75年9月1日交路字第19567號函及本部99年7月26日交路字第0990044737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各直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部公路總局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4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07.08.22. 交路字第1070021642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