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7.08.22. 交路字第1070021642號函
要旨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函為汽車於設有禁止變換車道線處所,跨越禁止變換車 道線變換車道,應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舉發一 案
主旨
關於貴署函為汽車於設有禁止變換車道線處所,跨越禁止變換車道 線變換車道,應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舉 發一案,本部同意貴署見解,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7年7月16日時警署交字第1070116245號函。
二、有關本部75年9月1日交路字第19567號函及本部99年7月26日交路字第0990044737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各直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部公路總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