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1.10.15. 交路字第1010030076號書函
主旨
有關貴委員服務處函為宜蘭縣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建議修正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對於汽車 裝載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且為交通事故肇 事主因之違規人予以舉發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委員會 101年 7月31日珀宜字第 10100000427號函。
二、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及確保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 2明文規定,汽車裝載貨物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另為兼顧民情需要及執法儀器誤差,現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 1項第13款規定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者,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時,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稽查任務人員係得對其施以勸導,免於舉發之微罪不舉規定,並非宜蘭縣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所稱容許汽車裝載貨物得有超載且未逾核定總重量百分之十之情形。
三、至於宜蘭縣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建議僅對於已發生交通事故且為肇事主因之駕駛人予以舉發乙節,汽車裝載貨物超載且發生道路事故,即已致生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之情形,當非屬得適用上開現行規定微罪不舉之範圍,併予說明。
正本
立法委員陳○珀服務處
副本
宜蘭縣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

